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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imtoken如何转账 2024-01-26 05: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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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善泽/卡通

当您的手机收到来自房地产公司、中介机构和各种企业的电话和短信时,您的个人信息很可能已作为商品被“出售”。目前,各行业的地下信息交易日趋激烈,一条灰色的产业链已经诞生。殊不知,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涉嫌违法。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8月12日,法院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沉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薛天宇、于慧英、蔡志峰等人以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蔡志峰的网络公司和于慧英的装修公司也被判处罚款。

信息泄露只是为了“哥们的感情”

31岁的余惠英是南通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现在装修公司竞争激烈。为了扩大业务,他们必须尽可能多地获取客户信息。闲聊中,余惠英得知他的朋友姜认识了房管部门的人。这个信息让于慧英大喜,急忙要求介绍。

沉辉,40岁,就职于南通某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技术员,从事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本公司为房管部门开发了信息查询软件。软件交付运行后,沉辉将软件密码和账号保密,可获取个人财产信息。

2012年初,于惠英在朋友的帮助下,提出要查几个楼盘的住户信息。看在朋友江的面子上,沉辉答应了。通过账号登录后,沉辉通过蒋的邮箱将几处房产的住户信息发送给余辉英。之后,于惠英请沉惠吃饭,关系迅速升温。

尝过甜头的余慧英觉得沉慧的能力够强。两个月后,她打电话给沉辉,要了几栋新楼的客户信息。

经过几次合作,沉辉直接要了余慧英的邮箱,不时给他发房产的个人信息。经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沉辉通过电子邮件非法向余辉英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2万余条。同时,沉辉还为姐姐和朋友江提供了1000多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

在沉辉看来,他一分钱都不要。这纯粹是出于友谊,他甚至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还是犯罪的。

安装病毒软件窃取信息

于惠英将获得的大量个人房产信息打印出来,交给公司实习生。通过电话、介绍公司业务、邀请对方参加活动。这样做,于慧英是“先防为主”。这些信息背后隐藏着商机和财富,实习生相对靠谱。

但是,如此庞大的信息资源,依然为公司员工所觊觎,营销经理薛天宇就是其中之一。薛天宇2013年初来到装修公司工作,他看到公司经常举办大型活动帮信罪立案标准,参加的人很多。薛天宇判断,老板余慧英手上的客户信息很多,于是就有了窃取信息的念头。

有一次,薛天宇趁着修理余慧英电脑的机会,下载了病毒软件并安装在电脑上,并通过远程控制将余慧英电脑上的所有房产客户信息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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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薛天宇在网上认识了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问他要不要买楼盘的客户资料。 “我不需要它,但我知道有人会买它。”老板向薛天宇推荐了南通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志峰。

此时的蔡志峰担心没有消息,薛天宇的出现让他喜出望外。通过QQ聊天帮信罪立案标准,蔡志峰和薛天宇联系起来,聊着信息交易。 “3000块钱怎么样?” “交易。”双方迅速协商,就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达成一致。

蔡志峰付出高价购买信息自然是故意的。他公司的客户需要向拥有房屋的一组客户发送短信。有这么多房地产客户信息,他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给指定的房地产租户发送短信,通过短信业务赚钱非常容易。

灰色信息产业链正在蔓延

据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侵犯个人信息的常见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类是私侦公司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另一类是各类装修、房地产、建材等公司通过地下渠道获取公民信息牟利。

在南通乃至全国,一条灰色的信息产业链正在形成。一端是需求端,如装修、房地产、建材等企业,其中一些是知名企业;另一端是提供者,如各种网络短信群发公司和主要网络运营商,以及一些掌握信息资源的私人中介。这些信息往往是层层转卖,一些所谓的互联网公司既是信息的提供者,也是需求者。

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还不够。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罪名。但是,这两种犯罪都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因此,全国范围内查处的此类犯罪数量并不多,司法机关办案经验少。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以非法获取公民信息1万余条作为定罪的参考依据,但这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原标题:短信“乱炸”背后的秘密 交易检察官:个人信息犯罪立案标准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